以案说法 | “我付了!”“我没收到!”面对一笔“无痕”转账法官如何破局?

来源: 天平阳光客户端 时间:2025-10-20 09:05:37

朋友热心帮忙代转账

付款方认为已尽到付款义务

然而收款方却坚决声称“没收到钱”

一起看似简单的欠款纠纷

却因一笔“无痕”转账陷入了争议

当“已支付”遭遇“不知情”

法院该如何认定这笔“糊涂账”?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

被告谭某租赁原告杨某的挖机用于工程施工

工程结束后

谭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8000余元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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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

杨某仍未收到款项

2025年5月

杨某将谭某诉至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要求其支付全部欠款8000余元

谭某辩称已委托朋友夏某向杨某

转账支付了5000元

并出示了相关转账记录

杨某承认收到该笔款项

但提出异议

称转账时未注明用途

无法确认该笔钱款系谭某偿还的租金

坚持要求谭某按欠条支付8000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涉案欠条真实有效

被告谭某虽未在转账中备注用途

但结合双方此前租赁关系

原告杨某实际收款事实

另外,在庭审中

原告杨某承认起初因沟通不畅

与凭证不全产生误解

后在法官释明与诚信原则引导下予以承认

可以认定该 5000 元系被告谭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因被告谭某身在外地,线上参与诉讼

法官随后与被告谭某通电话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谭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剩下的3000余元

杨某申请撤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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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一点】



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常在于

无备注转账款项的性质认定及付款义务的履行

需要关注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


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支付凭证,虽能反映资金流转事实,但未注明用途时,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实践中,仅凭无备注的转账记录不足以独立证明款项性质,尤其在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时,更需审慎判断。


二是付款方的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的被告谭某,应就“该转账系用于偿还案涉欠款”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聊天记录、欠条等对应说明或其他佐证,则其主张难以单独成立。


三是法院通常情况下对证据的综合认定方法。


一般地,法官应结合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庭审陈述一致性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整体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若查明一方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妨碍诉讼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本案虽为小额纠纷

却反映出在经济往来中“留痕”的重要性

承办法官兰梅建议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尤其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转账时

应注意以下三点内容↓


一、付款方:主动明示用途,履行诚信义务。


付款方负有通过适当方式明确转账用途、确保收款方能够识别款项来源与性质的诚信义务。尤其在委托他人代为支付的情况下,付款方不应仅以“已转账”为由主张义务履行完毕,而应通过备注、事先说明或事后确认等方式,使转账行为与债务关系相衔接。


二、司法认定:转账须对应债务,“备注”强化证明力


法律实践对“付款完成”的认定,不仅看重资金转移事实,也注重该转账与具体债务之间的对应关系。未备注用途的转账,在双方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或身份指示不明时,难以独立构成履行的有效证据。


三、收款方:及时核实确认,避免权利休眠


此外,收款方对不明来款的接收,虽不直接代表认可其用途,但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避免因长时间沉默或消极应对而引发不必要的误解与纠纷。交易各方均应在经济活动中树立证据意识与沟通习惯,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