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转移资产能否规避执行?当心触犯“拒执罪”!
“我以为把钱转走、把房子过户给别人,法院就拿我没办法了……”近日,郧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司法刚性重拳打击拒执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0年9月,申请执行人耿某与申请被执行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程某向耿某偿还借款15.7万元。判决生效后,程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耿某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第15天,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后来,该房产出售所得16万元尾款,被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程某对法院判决确定的15.7万元还款义务却置之不理,刻意逃避执行。
该案刑事立案后,程某才幡然醒悟,向法院账户转入4万元用于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但此时后悔为时已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严重。鉴于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恶意转移财产。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并自觉履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下一步,郧西法院将持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对恶意转移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行踪等规避执行行为“零容忍”,坚决依法亮剑,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定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