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停车被撞为何仍需赔偿?未投保险的“侥幸”代价有多大?
在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中频繁作业的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车辆,一旦驶入公共道路,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若未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又该如何担责?
近日,上津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涉及到一辆工程机械车辆。
“唐某,程某起诉你和保险公司,要求你们赔偿其因车祸造成的损失......”
“不可能!我把车好好地停在路边,他自己开车不注意撞到我的车,凭什么我还要给他赔钱?再说了,我那车是装载机,怎么购买交强险?”被告唐某在法庭收到起诉状后,气不打一处来,丢下一句话便扬长而去。
2023年2月8日,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时,与唐某临时停放于道路旁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上四名人员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驾驶人林某因未能遵守“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装载机车主唐某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装载机未投保车辆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妥,乘客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林某及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驾驶的装载机是否需要强制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工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直接根据责任大小划分赔偿责任?
本案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被告唐某的车辆是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属于机动车,只要在道路上行驶,均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临时上路时,可以选择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一种法定责任,其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应投保短期交强险而未投保的案涉装载机,在违章停放状态下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事故责任并非完全由装载机一方引起,投保义务人仍然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可以按照主次责任划分。
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三方当事人终于对案件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保险公司在意外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40000元的赔偿;林某此前在医院垫付的医疗费认定为其对此次事故的赔偿款项;因唐某的实际经济能力有限,唐某分期支付40000元赔偿。
本案裁判明确了工程专项作业轮式车辆的机动车身份及交强险投保义务,有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不是“可选项”,而是“生命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只要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